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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qiuqiu
年  级:04级
学  院:法学院
专  业:法律系

     作者简历
 教育背景 1998-09 —— 2001-07 吉大中学 2001-09 —— 2004-07 东北师大附中 2004----现在 延边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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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人性化的理性探析
qiuqiu 发布于2007-09-13
类别: 公益 | 评论:7 | 发布者的Blog | 关注此人 | 举报  
   人是社会的主体,人性、人的本性、人的个性和积极性主导着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改造进程。没有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和人与社会的和谐,就无法建立起合理的国家制度和有序的社会秩序,就无法推动社会向前发展。商品经济的社会生产方式排斥对人格的奴役,要求人性的解放和人格的尊严,因此国家立法也应该向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一、立法人性化的内涵解读

     现代社会已经走入“以人为本”的时代,作为实现社会终极正义的手段——法律也已经走入这个时代,那么对于立法的要求就更加期待了。“边沁认为立法理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本质,即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及其价值的改变,二是法律的形式,即法典的编纂及其价值。” 人性化:即从立法的价值维度对法所作的检讨及评价。这里的立法价值不是立法的工具价值或者说立法的功能、作用,而是法律价值,则是人与法律之间的一种需要与满足的特定关系。立法的价值,外在地表现为人在发展、实现其主体性价值时而展现出来的正义、秩序、公平等理念,它是以人性为基础,选择从规范的角度张扬人性内涵,实质上是人在实现其主体性价值时的操守行为和伦理行为的凝结。而人性,则是指在客观上表现为其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结合,实质上它是揭示了人的主体性的价值倾向,即它是由表征着人类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等三个不同层次和系统共同构筑而成。
“人性是在人与动物的对比中,作为物性、神性、兽性的对立面的人的特性提出来的。” 故人性是作为一个对比性的概念提出,它所对比的参照物映衬出人性作为人的类存在物与他类存在物的不同。在人类思想史上,我们虽然在探讨并揭示人或人性为目的各种科学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但对于了解自身的科学的进度却是微小,也难怪卢梭感叹道:“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马克思创立的“以人的劳动实践为基础,以人的社会性为中心”的人性理论试图从另一角度解答这一历史问题。“在马克思看来,人是一个整体,人性实质上是人在其活动过程中作为整体所表现出来的与其他动物所不同的特性。这种特性主要指人在同自然、社会和自身三种关系中,作为自然存在物、社会存在物和有意识的存在物所表现出来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人性的系统结构,完整地表征了作为整体存在的人。” 由此可知,人存在于这世界中,其自然属性即人的生理或生命现象为人的存在提供了客观的物质基础。社会属性则是人的自然属性需要的延伸,这种属性使人作为类的存在物有别于一般动物,也使得人存在于这世界上得到同类的认可和尊重,并以此建立调整同类个体间的秩序、规则、合作等。精神属性是人追求自身全面发展并实现终极价值的反映,这种属性反映了人是理性与非理性相统一的动物,是人与一般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它是对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的绝对提升与超越。人正因为是精神或意识的存在物,才不断地激发其主体性的创造力,并支配着人的行为以改造人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因此,人性是由表征着人类不同层次的三维系统共同构筑而成。
“法律之所以能够成为凝聚人们的一种精神力量,就在于它是建立在人类的共性基础之上,是人们对人生终极意义所表达出的共同关注。”也正因为这样,法时时阐释着人或人性的思想。在人性的三个不同层次维度和系统结构中,法对人的自然属性的关注,表征为法对人类和人类个体生命的尊重与关爱,它保护与维护着人的生存空间;法对人的社会属性的关注,表征为对人类活动的社会空间的维系,它以规则等规范方式制约和调整人类活动的秩序与利益;法对人的精神属性的关注,表征为对人类所享有的尊严、荣誉、人格等关注。故法创设的“权利”一词,其内涵不是单一性,而是包容性,它最起码的内容是指向了人的自然存在的权利,同时还指向了人的社会存在的权利,更是从最高层次上指向了人的精神存在的权利。

二、科学立法的人性分析不足

 1.认知度不高

(1)知识的局限。对待真理与知识的态度,反对“全知论”的观点源自于柏克,形成于哈耶克的相对无知论,在哲学上带有相当的怀疑主义色彩。它们认为所有的知识并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事实和信息也是不断变化的,知识并没有一个完整的总和。对人类来说每个人的知识都是有限的,未知的领域永远存在。科学和理性也不能克服这一点。没有人能够,而且也没有必要掌握全部的知识,人们所能掌握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人的真正智慧,不仅在于意识到自己已经知道多少,更在于意识到自己的认识能力知识范围的局限性。”立法活动中的立法主体也不是全知全能的人,承认无知是个人自由的基础。自由之所以必不可少是因为它为不可知、不可预见的事物留下了空间,为我们提供了选择的机会。全知的假定由于不具有容错性而剥夺了自由,导致了集权、专断、强制。无知本不美好,但承认无知却是人类的一种理智的善行。

(2)理性的局限  理性是指行为者为自己的生存利益规定自己的行动目标以及在其知识和智慧范围内保持最有效的手段来达到目的的能力。自古以来,理性历来是善行的化身、美好的源泉。到了启蒙时代,这种理性主义更是推向了极至,这种理性至上,显然是高估了人类在整个宇宙之中的地位。这不仅在理论上有待商榷,在实践中,也容易导致无视客观规律的做法。人类作为一种存在,只是宇宙万物中极其微小的一部分,在超然的道德秩序面前,人类的理性是那么的渺小与漏洞百出。理性下仅可以为善也可以作恶。人的行为并不都是出于理性的周密计划与考虑,人的理性是有局限的,也正是由于这种局限性,人才成其为人,社会才成其为社会。哈耶克关于法律与立法的二元分立,阐释的理性有限与无知观,更提醒我们注意到了现行造法许多不科学之处,真正的人性化立法就是要善于发现自然秩序、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部分,通过立法程序确定下来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规则,而反映人真实的需求与愿望,才是良法。“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责备他极端任性。”

2.尊重度不够
综观人类的发展史,深遥的思想家早已注意到了人性的阴暗面。即使是那些性善论者,也把理想的人性放在将来,现世中人类的不完善已是确凿的事实,面对人性的不完善,既不能试图改造,也不能采取一棍子打死的态度。英国的保守主义先驱大卫·休谟在《人性论》中写到:我们知道我们有某种程度的自私。因为我们知道,自私和人性是不可分离的,并且是我们组织和结构中固有的。人的本性是实实在在的,自然而然的,它不是我们所能修改的,在西方思想史上对人性存在一直是十分肯定的。因此,基于人性之上建立起来的法律也应是如此。
3.防范力不足
英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以抽象的人性论为根据,提出“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人们既通过经验发现它们,又有意识地创造它们;认为法律既是由理性所发展了的经验,又是由经验证明了的理性” 并主张根据相互合作的社会本性和不同主张的个人本性双重人性对人性加以控制。对人性中的不完善的承认和尊重并不代表在实践中对其加以纵容。对人性不完善的充分认识也是立法思想的基础,立法重心就在于对人性不完善的防范。   

    三、现代立法的人性之需

 1.人性利用

亚当·斯密是人性在经济领域里的第一发明者和传播者。斯密构建经济制度的伦理学前提是人类的“利己心”。他认为:“每个人生来主要关心自己。” “人们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能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人们的这种行为,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要达到的目的,即公共利益。”如果没有对“利己心”的确定,市场经济体制就无法建立起来。如果没有。对“利己心”的确定,市场经济就不会有今天这样蓬勃发展的局面。斯密的理论说明,就人类本身而言,人们都有追求个人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倾向。而在市场经济条刊:下,为了实现自我利益,首先必须满足社会的需要。如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自我利益将不能实现。斯密所肯定的“利己心”,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强大的内在动力。人类最终选择并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因为它是符合人类行为的基本规则。  

2.人性健全
类的制度一直在不断地演进。然而,制度的产生往往会被人们视为是一种与人性对立的产物。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制度不仅具有约束机制,而且有激励机制。制度设计安排得好,其激励机制产生的激励作用就大;反之,约束机制就会束缚人的积极性。比如作为制度核心的产权,就对人类社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明确的产权,保护了市场主体的根本利益,从而维护了市场秩序。无论是企业主,还是技术专利发明者,只有在产权制度下其个人利益才能得到保护,只有其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时,他们的生产和创新积极性才能得到激励。其次,产权的排他性,构成了滥用稀缺资源的障碍,它防止在利川稀缺资源上的搭便车,排斥任意滥用。再次,产权的可交易性,使得资源可以通过市场得到有效的配置。产权所有者以此扮演着市场主体的角色;最后,;劳动力产权的明确,以及以此为基础的自由劳动,促成了市场经济的形成和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从这一点来看,产权体现了最大的人性理念。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以对人性的肯定与尊重为前提的,所以,人性理论构筑了产权关系和市场经济的坚实基础。
3.人性发展
不论什么形态的法律,从来是也只能是人类需求的产物,人的心理态度、价值观和思想观念的变迁过程,必然意味着与人的需求紧密相关的法律的变迁。人的需要是和人的本性联系在一起的。“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马克思把人的需要划分为人的肉体存在的需要与人的社会存在的需要,自然需要、社会需要和精神需要,人的劳动需要与社会关系的需要,人的个体需要与社会共同需要,人的自下而上的需要、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当代西方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也把人类的生理需要得到生存作为最基本需要,其它需要包括安全需要免于受伤害、受剥夺和失业等、社会的需要感情、爱、归宿感等、尊重感的需要有自尊心以及受别人的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实现理想等。他认为这些需要逐次产生,前一种需要一旦得到满足甚至部分得到满足,就会产生后一种需要。物质需要满足以后,精神文化需求开始大幅上升,人性从低级的自私自利、求自由、享受欲望……向更高级的人生价值目标转变。我们认为,从内容上看,人的需要包括物质需要、精神文化需要和政治需要。从层次或发展阶段看,人的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从需要的维度看,人的需要包括利益、自由、主张的需要。法律最初也是出于人们维护生命、财产安全等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继而产生了对自由、公平、正义的向往与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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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2251322566 发表于 2007-09-14 20:14:51
 
    什么东西啊,在网上下也敢来评选,厉害!
       
 
  woaini 发表于 2007-09-14 15:47:41
 
    发的什么东西啊? 一点都不靠谱 太让人.....吧?
       
 
  woaini 发表于 2007-09-14 15:47:41
 
    发的什么东西啊? 一点都不靠谱 太让人.....吧?
       
 
  jiaojiao111 发表于 2007-09-14 09:34:58
 
    very good
       
 
  jiaojiao111 发表于 2007-09-14 09:34:25
 
    hen hao a
       
 
  游客 发表于 2007-09-13 10:08:42
 
    发的啥子东西哦
       
 
  qiuqiu 发表于 2007-09-13 08:46:48
 
    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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